案例回顾:
商标注册中,投机倒把事件一直都是层出不穷,每当新型社会现象出现,总是有个人、公司将新型社会词语注册成商标,试图在社会热点中投机取巧,俗称“蹭热度”。商标代理公司作为知法懂法的代理机构,仍在本案中申请注册明显不合法的商标,的确应当被查处。
商标法之所以对代理机构有重罚的条款,其目的是想通过代理机构遏制不当商标的申请注册。通过卡住代理机构,卡住不当注册的商标申请。那么,代理机构作为专业人士组成的公司,其主观上对于违法注册的行为具有清晰的认知,故代理机构犯错处罚力度大于直接申请者也有知法者重罚、不知法者轻罚的考量。作为个人或公司的申请人完全是老板个人“拍脑门”做决定,究其原因是法律意识淡漠,处罚轻一些也算是批评教育了。
“蹭热度”的人实际上根本没有想使用商标意思,只是为了廉价占有一个热词而已,然后寻找机会转让商标谋利,做一本万利的买卖。这种行为有违商标的本质。即便有人买了热词注册的商标,热词带来的热度也会因为时间消褪。如果商标或服务质量不行,热词商标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就是一个垃圾。所以,商标不是靠热而值钱,是靠产品或服务的优质而值钱。部分人喜欢以占坑的方式售卖商标,已经背离了商标的本质。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19条第3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68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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