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 | 章子怡、吴京怒斥代拍--代拍乱象简析
2020-09-06

一、何为代拍?
代拍,即代理拍照、受托拍照。拆分来看,“代”,代谁之托?受粉丝之托,“拍”,拍谁?拍明星,从法律上来说,形成了对价和交付的关系,这实际上是一个买卖业务,代拍人将图片卖给粉丝,粉丝支付价款,这些照片通常通过QQ、微信、闲鱼等相对私人的平台进行流通交易,相对人获取相关利益回报。
同时,代拍人“蹲点”过程中也是有成本的,包括自己的设备费用、差旅费用,当然,在目前的代拍行
二、代拍的产生
“代拍”乱象即起源于狂热追星的粉丝群体,它由追星需求产生。这本身是一种扭曲的心理活动,狂热的粉丝不再寄希望于现实中的交往满足自己的感情寄托,转而寄希望于众星捧月的明星,他们希望通过某种方式去与明星构建一种“现实联系”,即便这种联系实际上是是虚构的。他们借此试图满足自己占有、拥有、贴近明星的癖好,借此幻想自己与明星产生了某种私人联系。同样,明星在公众面前形成的的人格其实并非其真实的人格,粉丝对明星抱有幻想,迷恋的也基本是明星展示在电影或是电视剧中的形象,或是艺人公司给明星的“人设”,而这些设定通常是完美的、正面的,这也是粉丝产生迷恋心理的基础。当明星被爆出负面形象或是负面新闻时,曾陷入迷恋的粉丝通常会“脱粉”。
三、“代拍”侵犯了什么权益?
1、明星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但是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这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所以,公共场合中的代拍产业目前尚未涉及到肖像权侵权。
2、明星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探、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探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随着私权意识的启蒙和觉醒,隐私权的外延实际上在不断拓展,拍摄明星个人的身体私密部位、私密活动、住宅等私密空间,这当然构成隐私权的侵犯。
虽然拍摄为明星经济的一部分,机场拍摄等也会起到大量宣传作用,明星及其公司也一定程度上欢迎拍摄,同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也应当对公共场所范围内隐私权做一个让步跟容忍,但是,这种拍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干扰正常行动和生活。前阵子杨幂遭遇的探手拍摄,这当然侵犯了其隐私权,艺人及其公司可以使用法律手段维权。
3、机场、公共场合的管理秩序
代拍人为了获取正面的或高清照片,往往置公共秩序于不顾,横冲直撞,对社会公共场合的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同时影响到其他群众的正常出行。在此种情况下,代拍人可能会触犯治安处罚法、严重者会触犯刑法。对于影响其他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部分可以依法对代拍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教育、拘留、罚款等手段。
四、结语
拍摄是明星经济生态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凡事有度,超过限度一定会造成不良后果。不仅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对明星个人的私权也造成侵犯。
应对代拍乱象,艺人及其公司或者工作室不仅需要“自力救济”,如配备保镖等,也应积极维权,拿起法律武器,完全可以将侵权个体或组织诉诸法庭,对于侵权现象不妥协,也是规制未来代拍市场的一个有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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