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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个连锁餐饮真功夫享有的“李小龙”形象商标无效
    2023-02-08


    出来混,早晚得还。这话,用在乔丹鞋业和真功夫餐饮身上是很贴切。

    近来,闻讯商标局无效掉20个真功夫享有的“李小龙”形象商标,就如同文革昭雪一样,偷了人家东西早晚是要加倍偿还的。某种意义上说,真功夫企业的行为就是偷。只是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脱掉这层外衣就需要走商标无效的道路。

    一、迎着改革开放的春风、草莽创业

    1992年邓小平到广东省视察,在深圳明确说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市场因素,要搞市场经济,胆子要大一点,步子要快一些。自此,最高领导人已经站在历史的高度上,为这个国家和民族未来指明了方向。在东南沿海一带,蔡达标代表的真功夫快餐、丁国雄代表的闽南鞋业等企业,在那个年代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在那个法制并不健全的时代,谁会投机往往成为偶像。

    无论丁国雄曾经的乔丹鞋业,还是蔡达标的真功夫,都具有典型的草根特征——投机。想想乔丹在体育领域的影响力、以及李小龙在武术界的影响力,如果能为我所用,那将是一个巨大的便宜,并且还要合法的拥有。他们都申请了商标证,并通过国家的法定性来保障。如此操作,就将乔丹、李小龙的巨大利益转化为自己的私利。想想都会乐到睡不着觉。在当时的社会看来,他们都是“精明”的商人。另外一个共同基因是——创始人受教育程度都不高。创始人的认知高度决定了企业的高度,所以乔丹鞋业改名为中乔鞋业,丢失了使用了20年的商标。真功夫的李小龙图像商标也被“废了”。这不得不说,商标审查制度的问题。中国商标申请以“先申请为原则”。谁先申请归谁,比的是速度。这就给很多手快的人有了图利的机会,包括今年初一些人抢先注册“谷爱凌”商标,也被商标机关宣告无效。这与乔丹案、李小龙案道理完全一样。区别是:乔丹鞋业、真功夫规模已经做的很大后被清零。这样得悲剧希望以后不再发生。创业起步就要合规,不能让贪婪操控了大脑。


    二、2001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有讲究

    此次商标局无效掉20个真功夫公司“李小龙”形象的商标,可以说使得真功夫公司失去了继续使用的基础。随后,该公司还是不想脱离李小龙的光环,转而设计了没有眼睛鼻子和嘴巴神似李小龙的一个形象。


    2001版商标法第41条有2个款。这2款门道比较深,且由我解释。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条列举的情形是涉及“硬法”与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商标局、商评委无效掉这种商标是没有时效的。就算商标使用了50年,照样可以无效。这里面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是爱管闲事的无关群众,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该条款也没有排斥利害关系人来提出。如果使用该条款,被翻案的可能性很低,所以裁判做出来稳定性非常高。

    反观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这条列举的情形是“软法”与私人权益,这里面就列举了主张的时效,存在过时不候的风险。使用这条裁决,要论断申请人的权利基础、注册人的恶意等事实,裁决的稳定性低于第一款。

    我认为这2款也存在交叉,就拿真功夫企业举例。真功夫企业侵害了李小龙的肖像权,本质上是侵害私人权益,但侵害的手段是采用不正当手段中注册的。商评委可以以这个手段具有违法性,直接无效掉商标。

    看一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理由: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所指情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使用41条第1款,但没有使用作者提到的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而是使用第10条第1款第7项。总之殊途同归。这2个情形,用哪个都对。真功夫企业一下子回到了解放前。

    三、李小龙之女李香凝向真功夫索赔2.1亿

    人死了,肖像权并不消灭。人活着的时候有肖像权这容易理解。人都有死的那天,死了以后肖像权还有吗?答案是有。这种侵害已经过世的人的肖像权比比皆是,主要是发生在历史名人这个点上。举例:迈克尔杰克逊去世了,但是他的影响力依然存在。这不意味着,地球人都可以随意使用迈克尔杰克逊的头像开发商品。迈克尔杰克逊过世后,他的肖像依然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可以给被授权的企业带来现金。想使用,必须经过他继承人的许可并付钱。

    李小龙作为华人社会的精神偶像,他的肖像以及遗物,在他英年早逝后依然很卖钱。回顾一下李小龙的家庭情况:李小龙,祖籍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他去世时,女儿李香凝只有4岁。李香凝有个哥哥李国豪,于94年拍戏时死亡。时至今日,李小龙的继承人只有前妻琳达、女儿李香凝。目前,李香凝作为李小龙的继承人来维护李小龙的人格权以及商业化李小龙的人格权。任何没有经过李香凝许可的行为,都涉及违法侵权。

    最近10年,我在火车站、机场、商圈多次吃过真功夫的快餐。每次吃都会看到李小龙的店头招牌以及托盘宣传页。心中都会想这家快餐连锁企业和李小龙有什么关系?实际上,李小龙的形象对于吸引消费者有着巨大的作用!这是不可辩驳和质疑的。结合真功夫企业用了20年形象,在中国大江南北开设了N多家连锁店面,每天带来众多的人流,再想想2.1亿这个价格感觉是合理区间。

    换个思路,李小龙还活着,授权品牌使用费给真功夫企业使用,真功夫企业20年付出2.1亿也属于合理数字。相当于每年1千万的广告费。我个人觉得算合理。想想真功夫在被VC投资的那个时间段,估值曾经达到了50亿。所以,2.1亿算是个合理的报价了。最终数字谁也算不出来,靠法院判吧。

    历史上,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对于乔丹商标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国际上引起了负面的影响。因为一个民营企业让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在国际上产生了不信任。还好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守住了底线,以公正的判决找回了司法的尊严。

    这次,真功夫商标行政案起头就是正确的裁决,上海二中院的民事判决金额也是对中国司法再一次考验。毕竟李香凝——李小龙女儿以及美国公民在华是否会公平对待都是一个严肃认真的事。希望中国的企业要依靠自己的创造力去建立属于自己的稳固的商业体,这种偷别人的种子结自己的果子的事情不要再犯,从心理上是一种自卑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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